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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下的放弃权利如何审议披露?

2023-09-07 06:0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那么,在沪深两所的规则上,放弃权利有何不同,需要如何履行程序、披露义务?

一、放弃权利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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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规则依据

深主板/创业板

第五十六条 本节所称放弃权利,是指除行政划拨、司法裁决等情形外,上市公司主动放弃对其控股或参股的公司、非公司制主体及其他合作项目等所拥有以下权利的行为:

(一)放弃《公司法》规定的优先购买权;

(二)放弃《公司法》规定的优先认缴出资权利;

(三)放弃《合伙企业法》规定的优先购买权;

(四)放弃公司章程或协议约定的相关优先权利;

(五)其他放弃合法权利的情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

沪主板

6.1.1 本节所称重大交易,包括除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本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科创板

无规定

首先,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深交所规则中的放弃权利明确是主动放弃,行政划拨、司法裁定等情形导致的被动放弃相关权利的行为不属于《交易与关联交易》约束的范围。而上交所主板没有明确是主动放弃还是被动放弃,但从6.1.1交易的章节来看,小编认为上交所主板的放弃权利也倾向是主动的放弃。

其次,规则规定的是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权利,强调一个“优先性”,如果没有“优先性”,则普通权利的放弃不属于规则讨论的范围。

二、审议披露标准及计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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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结果

一般交易计算依据

关联交易计算依据

规则依据

 

 

 

 

 

深主板/创业板

合并报表范围未变更

公司放弃权利未导致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相比于未放弃权利,所拥有该主体权益的比例下降的,应当以放弃金额与按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的相关财务指标的较高者为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重大交易或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

合并报表范围变更

上市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所控制企业的优先购买或者认缴出资等权利,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放弃金额与该主体的相关财务指标较高者为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重大交易或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沪主板

合并报表范围未变更

上市公司放弃权利未导致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相比于未放弃权利,所拥有该主体权益的比例下降的,应当以放弃金额与按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规则第6.1.2条、第6.1.3条的规定。

未明确区分是否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变更。

上市公司因放弃权利导致与其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第6.1.14条的标准,适用本规则第6.3.6条、第6.3.7条的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合并报表范围变更

上市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对控股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主体的优先购买或者认缴出资等权利,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放弃金额与该主体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规则第6.1.2条、第6.1.3条的规定。

科创板

合并报表范围未变更

上市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导致子公司不再纳入合并报表的,应当视为出售股权资产,以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第7.1.2条或者第7.1.3条。

无明确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合并报表范围变更

上市公司部分放弃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公司持股比例下降,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第7.1.2条或者第7.1.3条。

无明确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此外,沪主板《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一号 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2、上市公司放弃或部分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导致公司失去对该子公司的控制权,且该子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营业收入、净利润(任意一项)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财务数据10%以上的,应视为上市公司出售资产并参照本格式指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这条在临时格式指引中的规定值得我们注意。  新规之下,沪主板的放弃权利弥补了此前的法律空白,作了更为细致的规定从此有法可依,尤其对放弃权利的计算方式,基本实现了与深市的大一统。沪主板新增关联人单方面增资或受让但不涉及放弃权利的披露要求,与深市规则保持一致。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关联人单方面向上市公司控制或者参股的企业增资或者减资,涉及有关放弃权利情形的,应当适用放弃权利的相关规定。不涉及放弃权利情形,但可能对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构成重大影响或者导致上市公司与该主体的关联关系发生变化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例如,上市公司子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且为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此种情形下发生增资事项时,上市公司并无优先增资权,当然也不存在履行审议程序的义务。但是,鉴于关联人单方面增资,从实质上可能导致公司权益比例下降,并可能存在潜在利益输送的情况,本次新规新增了此种情形下的披露要求,即不涉及放弃权利情形但可能对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构成重大影响或者导致上市公司与该主体的关联关系发生变化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因此,上市在关联人单方面向上市公司控制或者参股的企业增资或者减资,没有涉及放弃权利情形时,也需要进行相关考虑,如对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等是否会产生影响。

三、违规案例

1、放弃对重要子公司的优先购买权

上交所于2018年4月9日向公司发送了《关于对贵州CTH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时任董事会秘书吴X华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2017〕0089号)  经查明,2008年3月26日,贵州CTH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入股贵州KX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KX药业)并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持股比例为33.00%。2010年9月15日,公司增资KX药业并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持股比例提高至35%,公司于同月将KX药业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2014年5月13日,因其他股东对KX药业增资,公司持股比例下降至29.6%。同月15日,公司与KX药业另一持股27.2%的股东吴X生签订一致行动关系协议,合计持股比例达56.80%。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披露,2016年9月,吴X生与公司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将其所持股权转予贵州市YY电商服务有限公司。同月,LX药业完成董事会改组,公司自2016年9月30日不再对KX药业具有控制及影响,同时于2016年10月不再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KX药业2015年实现营业收入12.98亿元,占公司2015年经审计营业收入的47%,实现净利润3,697.46万元,占公司2015年经审计归属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82.60%,为公司重要子公司。公司放弃KX药业优先购买权并完成KX药业董事会改组,导致不再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对公司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应当及时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迟至2016年年度报告时才予以披露,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不及时,也未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2、放弃对重要子公司的优先增资权

2011年10月17日,NJ医药第五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放弃全资子公司YD医药优先增资权的议案,10月18日,NJ医药与陕西HC医药系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HC”)签订《关于YD医药的增资协议》。 2011年12月4日,NJ医药与江苏HS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S科技”)签订《关于NY国际的增资协议》。12月6-7日,NJ医药第五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放弃全资子公司NJ国际优先增资权的议案。 YD医药2010年净利润占NJ医药净利润的74.5%,NJ国际2010年净利润占NJ医药净利润比例为44.1%,NJ医药放弃YD医药和NY国际优先增资权并分别与陕西HC以及HC科技签订增资协议,导致NJ医药失去了对上述两个子公司的控制权,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了重要影响,构成应当披露的重大事件应立即披露,而NJ医药于2012年3月7日进行了补充披露。

小编提醒:

上市公司放弃或部分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导致公司失去对该子公司的控制权,且该子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营业收入、净利润(任意一项)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财务数据10%以上的,应视为上市公司出售资产并参照本格式指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放弃优先受让权构成关联交易    

关于对WX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 82 号

 2020年4月20日,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的公告》显示,2019年9月11日,公司与副总经理张X共同出资成立ZNZK(北京)装备技术有限公司,公司认缴注册资本3,250万元;2019年 11月 20日、11 月 25 日,公司先后向关联方安徽省克林KR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产品6,840万元、4,930万元,占公司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6.03%、4.34%;2019年5月8日,无锡市江南XS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S机械)与公司控股子公司QT智能(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投资成立中能ZK(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ZK科技),2020年3月18日,副总经理张X受让XS机械对智矿科技 39%的认缴出资权,金额为 1,950 万元,公司放弃优先受让权。公司对前述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0年4月20日才对外披露。

小编提醒:

上市公司放弃权利构成关联交易的应履行相应的审议披露义务。

总之,放弃权利不容易,权利不是你想放弃就可以随便放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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